青海两弹一星干部学院基本建设合同管理规定
青海两弹一星干部学院
基本建设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基本建设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监理和与之相关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材料、设备采购、运输等环节,这些工作都必须签订合同书,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保证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确保工程建设工期、质量和造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项目合同管理实施过程中,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和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合同的审查、审核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实行“谁负责谁主签”的责任制,同时,坚持合同签订核审、报批制。
第二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要求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所签订的全部合同都必须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条款签订,原则上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及条款:
(一)工程名称和地点或设备等名称;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或设备等内容明细;
(三)开、竣工日期或交、提货时间、地点;
(四)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五)工程质量或设备等制造质量;
(六)保修期保修条件;
(七)工程造价或设备等价款;
(八)工程价款或设备价款的支付方式;
(九)结算和交工、交提货验收办法;
(十)技术材料提供份数及日期;
(十一)材料和设备供应及进场期限;
(十二)双方相互协商事项;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五条 合同签订的双方代表人必须弄清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概况、技术要求和建设期限,了解当地的气象、运输、供水、供电、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情况及协作配合条件。属建安施工的须遵守《青海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青海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取费标准、劳保等级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项目合同签订前,需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项目监督组、综合部和项目负责人参加,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与中标单位就合同签订内容进行洽谈。洽商后,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出协议或合同初稿,在双方研究商定的基础上按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申报审批后签订,经过招标的项目按中标价及有关承诺内容进行签订,并按本管理规定的权限、程序申报审批。
第七条 在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下,为了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和“三通一平”等工作,可先按有关规定签订建设项目施工等协议书,按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申报审批。
第八条 基本建设应与中标单位根据批准的有关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书)。
第四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建设的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需要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内容审查。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经审查后,报学院法人代表或授权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生效。
第五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并承担各自义务。
第十二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关修改、补充协议,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及材料代用等,须经过甲、乙双方代表签字,设计单位同意后,方为有效,作为今后竣工验收、财务结算、索赔等依据。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