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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两弹一星干部学院基本建设合同管理规定

来源:保障部 发布时间:2023-04-01 09:54

青海两弹一星干部学院

基本建设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基本建设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监理和与之相关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材料、设备采购、运输等环节,这些工作都必须签订合同书,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保证合同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确保工程建设工期、质量和造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项目合同管理实施过程中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和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合同的审查、审核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实行“谁负责谁主签”的责任制同时,坚持合同签订核审、报批制。

第二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要求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所签订的全部合同都必须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条款签订,原则上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及条款:

(一)工程名称和地点或设备等名称;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或设备等内容明细;

(三)开、竣工日期或交、提货时间、地点;

(四)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五)工程质量或设备等制造质量;

(六)保修期保修条件;

(七)工程造价或设备等价款;

(八)工程价款或设备价款的支付方式;

(九)结算和交工、交提货验收办法;

(十)技术材料提供份数及日期;

(十一)材料和设备供应及进场期限;

(十二)双方相互协商事项;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五条  合同签订的双方代表人必须弄清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概况、技术要求和建设期限,了解当地的气象、运输、供水、供电、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情况及协作配合条件。属建安施工的须遵守《青海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青海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取费标准、劳保等级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项目合同签订前,需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项目监督组、综合部和项目负责人参加,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与中标单位就合同签订内容进行洽谈。洽商后,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出协议或合同初稿,在双方研究商定的基础上按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申报审批后签订,经过招标的项目按中标价及有关承诺内容进行签订,并按本管理规定的权限、程序申报审批。

第七条  在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下,为了提前做好施工准备和“三通一平”等工作,可先按有关规定签订建设项目施工等协议书,按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申报审批。

第八条  基本建设应与中标单位根据批准的有关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或协议书)。

第四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建设的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需要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内容审查。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经审查后,报学院法人代表或授权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生效。

第五章  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并承担各自义务。

第十二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关修改、补充协议,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及材料代用等,须经过甲、乙双方代表签字,设计单位同意后,方为有效,作为今后竣工验收、财务结算、索赔等依据。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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