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两弹一星干部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建设项目运行的高效性、严密性和实效性,确保工程项目工期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规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均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以及本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
(一)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必须督促施工单位依据指定的坐标和高程,对施工场地进行控制网测量,并做好原始记录。
(二)初审施工总平面图,应有利于安全,有利于节约、方便施工,合理使用施工场地。审查的内容包括:临设、大型机械、材料堆放、材料库房、施工道路及进出口、加工场地、施工用水电等。
(三)施工临设的搭建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政府以及海北州的有关规定。
(四)现场代表应经常检查施工现场布置是否符合确定的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各项规定,是否满足施工需求。
(五)建设单位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组织清场,拆除临设,清退剩余物料。
第四条 现场验收、签证管理
(一)验收及签证内容:
1、单体建筑工程的基槽(坑、桩)土石方及其他隐蔽工程验收。
2、道路、综合管网建设有关的开挖、回填、运输及其他隐蔽工程验收。
3、环境、景观及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
4、其它签证,如设计变更返工材料、清单漏项等。
(二)验收及签证的人员组成:
1、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组织,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项目监督组(以下简称项目监督组)、综合部等相关人员共同参加。
2、签证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负责组织,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审定。
(三)验收人员的通知:
施工单位应提前告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接施工单位通知后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四)确认与签字:
施工单位应事先准备好验收签证表一式四份,验收结束后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因故不能到场人员可以委托其他人员参加,视为同意,事后应予以确认签字,并将验收签证单存档。
(五)所有验收、签证单必须有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的签字方能进行结算,否则不予认可。
第五条 工程变更管理
(一)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及监理、施工方必须按本办法执行,否则,所发生的变更、签证无效,在办理决算时不予认可。
(二)对于正式发出的工程变更单,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督促施工方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
(三)工程变更:
1、所有工程项目变更通知,应有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时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2、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变更(洽商)单在执行前,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会同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核实,确定工程量、单价、费用以及施工方案。
3、建设、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应及时在确定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单上签字认可,由建设单位代表于每月25日前汇总本月的变更签证通知单,交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号存档。
第六条 工程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要求
(一)工程变更签证的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按以下原则办理:
1、原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签证项目的价格,按中标综合单价确定变更、签证金额。
2、原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价格,经建设单位工程、财务、监督组核定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在双方核对变更签证单的价款时,施工单位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通知单做一份完整结算书,提交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不得以汇总方式编制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结算书。
(三)结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结算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结算总费用。
2、原合同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
3、套用定额编号的直接费计价表。
4、其他直接费。
5、综合调差系数和主材调差依据。
6、定额以外项目的工料及分析。
7、变更签证单原件以及所有相关的往来函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
(四)原则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每项变更通知单实施前,商谈确定总费用;特急变更签证也应在施工后7个工作日内谈定价款;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签证结算书,应与事先商谈的价格一致。
(五)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量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施工单位应会同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否则建设单位不计价款。
(六)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建设单位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施工单位100%回收利用。
(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核定变更、签证事项的价格后,应在结算书上注明最终审定价格,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每月5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就截止上月末已确定最终费用的变更、签证的费用结算书,结合综合性核对,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
第三章 工地现场会议管理
第七条 工地现场会议主要内容
(一)工地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周召开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如须召开建设单位例会,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主持。例会实行会议签到制度,所有与会人员均要按时参加,列为考核项目。
(二)例会参加人员:
1、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建设单位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员
监理单位全体人员
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2、建设单位会议:(由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
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
监理单位全体人员
项目监督组
另外,阶段性会议必须由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由建设单位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前24小时通知。
(三)会议要求:
1、监理例会:关于工程建设中的有关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方面指标的总结、偏差纠正安排等。施工阶段的监理主要工作是三控三管一协调。三控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三管即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一协调就是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并严格执行规范及合同条款进行监理。
2、建设单位例会:侧重于计划的调整、临时任务的安排以及传达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和指令;掌握各项承包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指挥并协调解决。
第八条 例会的请假规定
(一)常规例会与会人员请假必须分别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二)阶段性例会与会人员请假必须经建设单位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三)请假的项目经理必须安排人员代替自己参加,并能够代为决策和将会议精神落实下去。
第九条 会议纪要的整理
(一)例会由现场监理单位负责整理,并报建设单位留存;
(二)会议纪要均需要2个工作日内(包括会议当日)整理完毕,并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发送各单位。
(三)会议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依此进行相应考核。
第四章 工地现场协调管理
第十条 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场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及班组负责人的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经建设单位认定进入施工补充协议,方可安排进场。更换管理人员必须事先通知建设单位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单位有权根据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决定其是否留退。
第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进场时必须在现场办公室安装电话或报送手机号,主要管理人员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监理单位人员必须保证每日现场工作时间,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如遇工程施工特殊阶段或紧急施工问题,应保证及时到工地解决。
第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在临设施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相应临设安排方案,在正式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应向项目总监、建设单位报送有关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安排,正式动工前1天必须提交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的协调安排,服从监理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内各单位之间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所有协调安排事项,均应以书面标准打印文本为准,并妥善保存。非标准打印文本各单位有权拒绝签收,产生的责任由发出方承担。所有发出的文件均应有签收回执。如有特殊情况需立即口头处理时也必须在12小时内完善正规手续。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有管理或技术问题需协调解决,须立即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在经三方协商并得到建设单位书面答复后方可按书面决议执行,不得擅自行事。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不得与建设单位制定的施工合同附件中各项管理制度有抵触或冲突,并应在进场前随施工组织设计报交建设单位审核完善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下发的各类通知,施工单位认可但不执行将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章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基本职责
(一)各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建设安全措施备案手续,保证建设程序的合法性,检查参建各方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督促各方严格遵照执行。
(二)勘察单位负责勘察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满足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需要。
(三)设计单位通过优化设计,保证设计文件满足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需要。
(四)监理单位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以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五)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施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实现。
(六)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的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要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要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应予以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若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
(三)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的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满足现场安全施工的要求;施工期间,监理人员须监督施工单位遵守安全措施中的各项要求;监理单位须与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合作以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条例的贯彻实施。
(四)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彻底整改,直至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要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强制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
(五)工地现场应设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安全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六)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除合同约定的部分专业分包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分包。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分包的,由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保证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施工现场(工地)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四)驻场项目经理须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不具备此资格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职务。建立健全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及其他分项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严格按规定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使用、维护与管理人员需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的个人工作档案。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于施工现场专业较强的单项工程,如临时用电、脚手架、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及降水、模板工程、爆破、拆除、起重吊装、塔吊拆装、物料提升机拆装、客货电梯及其他垂直运输设备拆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七)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缘、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单位的总体现场布局编制各自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要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域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并划分管理责任区进行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安排保安昼夜值班。
(九)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四周采用装配式彩钢板设置封闭围挡,围挡必须牢固、稳定、整洁、美观。
施工现场入口处必须设置定型化大门,搅拌机、配电箱也必须采用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棚,并应保证结构牢固、安全、美观。
工程建设采取楼体封闭式施工,外脚手架外排架杆统一为黄色,剪刀撑、防护栏杆及挡脚板刷成红白相间的警示色;围护封闭用密目网必须挂牢,保持整洁、美观、色泽一致。
施工现场基坑开挖,四周临边必须按照标准设置防护栏和挡水墙,护栏必须统一刷红白相间的警示色。楼层临边防护也必须刷成红白相间警示色。
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并保证坚实、平坦、畅通,安排专人进行经常性保洁,每天清扫不少于2次。
临时给水管线要埋入地下,无滴漏和长流水现象。临时排水要自成系统,在搅拌机、混凝土输送泵附近及其他机械设备冲刷处设沉淀池,保持排水畅通。
物料和构件按照现场平面图的指定位置堆放整齐,并设置标识牌。
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各工种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现场设垃圾池集中分类堆放建筑垃圾,最多3个工作日内要外运出场。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发生。
要制定并落实施工现场防止扬尘措施,减少施工期间对空气的污染。同时,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施工单位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十)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用水、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蓄水池、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利用临时通道设置消防车通道。
(十一)施工单位要严格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管理,按规定给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
施工单位要向作业人员书面告之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有权对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十二)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十三)施工单位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要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十四)施工单位使用的塔吊、客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重大设备,进场前要进行维护、保养,安装前编制并报审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后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十五)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六)各施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其中,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包单位在该应急救援预案框架下建立自己的应急预案。
(十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要立即汇报建设单位。同时根据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由施工单位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十八)重视天气预报,做好雨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雨水或气象灾害的预兆时,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安全。
(十九)每天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准时到施工现场,如有急事,应向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请假批准。
(二十)在施工前,各施工工长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工人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并作好文字记录。
(二十一)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其现场人员的管理约束,合同履行期间严禁发生任何性质的打架斗殴事件。若施工方人员参与打架斗殴,每发生一次除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按规定进行经济罚款。
(二十二)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已建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三)施工结束后做好临时占地的恢复工作,对施工中占用的道路等做好恢复工作。
第六章 项目工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工日期:满足合同约定开竣工要求,工期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发的开工令为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竣工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雨、雾、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因素。
第二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5个工作日内将总的施工计划(公司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并加盖公章)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总监、建设单位总体工期控制节点前提下,于每月25日前报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每周工地例会前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所有报送的分进度计划文件必须由公司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及责任工长签字并加盖项目章。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合同工期及自身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并落实人力、物力、财力及机械设备等资源,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资源供应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监督其实施。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进度目标要求和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制订自己的控制措施,并认真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分析、纠正实际施工进度和计划进度的偏差,对重大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当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而又纠正不力时,可采取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组织调整措施;仍无效时可解除施工合同,另行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确保进度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刚性进度指标必须按时完成。
第二十九条 施工方无正当理由造成工期延误,将按合同及双方对工期的约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现场施工临时用电管理
第三十条 现场施工用电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私自接电用电。临时配电箱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电表须经电力公司校验,安装位置由建设单位指定,不得随意安装。
第三十一条 临时水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监理单位必须安排专人日常巡视,杜绝漏水、漏电安全隐患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第八章 施工现场材料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材料分类控制原则:甲控材料即建设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选定材料品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由施工方购买。
第三十三条 材料样品封样
(一)需封样的内容:所有材料定样后,需同样品比对才能更加体现其技术标准的,均须封样。封样内容包括实物、承诺书、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及相关技术资料。
(二)封样工作组织人:由建设单位、监理方、施工方相关人员签认后,移交给监理方存放于现场样品间,由监理方保管。
(三)依据样品验收:样品是作为批量供货时的检验标准,监理方及履约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批量货物进行验收是否合格负全责。
第三十四条 工程材料的采购
(一)建设单位控制材料、施工方自购材料由施工方按规范标准要求采购。采购材料前,施工方必须将合格证、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及材料样品(水泥、沙子、石子可不送样品,材料到现场检验)报送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购进,商品砼采购前必须将商品砼生产厂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报建设单位和监理。
(二)施工方签订采购合同后,应将合同原件报建设单位备案。
(三)建设单位选定的品牌材料,施工方不得擅自更换其他品牌材料,擅自更换的材料,一律按不合格处理,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及工期延误均由施工方负责。
(四)未经审批使用材料、设备属违约行为,建设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工期延误均由施工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工程材料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控制材料和施工方自购材料在进场前必须由施工方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材料到达现场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产品按照样品进行初验,合格后才能进场,同时由施工方和监理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若材料经检验不合格由施工方负责将材料从现场运走,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二)建设单位控制材料、施工方自购材料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不得随意更换,分批进场的材料必须保持同样品一致。若因材料质量问题,确需更换材料品牌时,必须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查明情况属实的,可以重新选择材料品牌,并将重新选择的材料相关资料及样品报建设单位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三十六条 其他
(一)施工方不得使用其它材料代替甲控材料和建设单位认可的施工方采购的材料,若发现使用的材料与样品不符,施工方必须将与样品不符的材料从已施工部位拆除,并接受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施工方承担。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因施工方使用其他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除承担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外,还应承担损失赔偿、给与经济处罚。
(二)施工方必须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标准对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进行检验,并严格执行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
(三)因施工方采购的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在建设单位发现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对施工方进行索赔。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州政府有关规定相违背,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