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两弹一星干部学院基本建设招标实施办法
青海两弹一星干部学院
基本建设招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监督,规范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青海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招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基本建设招标工作是院务公开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招标管理工作,学院纪检部门和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项目监督组(以下简称项目监督组)要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四条 基本建设中涉及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
监理及建设工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需要招标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管理机构。招标管理工作在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基建领导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标工作成员由基建领导办公室、综合部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招标工作职责。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法律法规和程序,组织开展基本建设招标工作。主要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根据学院基本建设总体目标要求和工程进度,负责组织招标工作。
(二)负责遴选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编审招标文件,核查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规定,负责招标、开标等有关工作。负责拟定有关合同条款及审查合同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学院内外与招标有关的协调、信息宣传、情况汇报工作。
(四)负责招标投标文件、工程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七条 基本建设招标程序为:招标前准备工作、遴选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审核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发布招标信息、答疑、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签订合同。
第八条 基建领导办公室根据学院基本建设情况遴选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
(一)资格要求
1、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级别招标代理资质。
2、招标代理机构应承诺按照学院的正当要求做好服务工作。
3、招标代理机构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满足项目资质需求,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近年来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且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和处罚。
(二)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方法
中介机构应向学院递交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简介、开展招标代理的框架方案、人员组织及服务承诺,在省内承担过工程特别是类似工程项目的业绩等申请资料。基建领导办公室根据中介机构递交的资料,进行实地考察和资格审查,结合工程项目业绩进行考评,遴选出招标代理机构候选人,由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最后确定招标代理。
第十条 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一)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
1、基建领导办公室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招标代理人提出编制招标文件的框架要求。框架要求包括投标人的合格条件、技术标要求、商务标的投标报价要求以及有关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2、基建领导办公室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文件进行讨论、修改,确定招标文件。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1、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根据工程项目要求、工程图纸和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完成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在基建领导办公室专业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核对、调整。
2、基建领导办公室根据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编审情况组织核查,提交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经批准后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方可提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基建领导办公室根据招标类型发布招标信息,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要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基建领导办公室相关管理人员组织有关单位推荐投标人,并提交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所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第十二条 招标类型、招标原则、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单位、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邀请招标人、评标委员会院方代表、定标、合同文件及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中需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应提交学院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招标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及学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有关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对投标企业有否决权、无决定权,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工程招标(含会议讨论、研究情况)秘密。
第十五条 开展招标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作风,重大决策和重要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原则。
第十六条 招标工作接受组织群众监督,综合部和项目监督组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 对在招标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密、索贿受贿的人员,学院将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青海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基建领导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