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两弹一星干部学院基本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青海两弹一星干部学院
基本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参与基本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以及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合同附件,与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质量管理目标
第三条 管理目标
(一)坚决杜绝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减少一般质量事故。
(二)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三)确保房屋交付后二次返修率不超过3%。
(四)卫生间及屋面渗漏率不超过3%。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对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设计文件负责。
(五)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和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除外。
(六)设计单位要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对于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或其他问题,设计单位要及时进行处理。
(七)设计单位要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
(一)监理单位要依照国家及省州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方对施工质量实施全面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配备的监理人员结构要搭配合理,监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如需调换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有权要求调换或增加监理人员。
(三)监理单位要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并由监理工程师在有关资料上签字。
(四)监理单位要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以及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制定质量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加强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行使现场质量管理的监理责任。
(五)监理单位要分析工程的质量动态和综合质量信息,并对各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状态和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六)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参与或组织工程项目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完善各种验收手续,形成真实、准确、齐全的验收资料。
(七)监理单位要及时制止违反质量规定的一切行为,监理工程师可提出停工整改的建议,必要时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八)监理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九)监理单位不得为施工单位提供或介绍他人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分包队伍等。
(十)监理单位的巡检、验收要与施工进度同步,不得影响施工进度。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
(一)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他人。
(二)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或专项工程分包时,必须遵守投标文件的有关承诺或合同的有关规定,劳务分包队伍和专项工程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队伍,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三)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落实各级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要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不得委派有工程纠纷或拖欠民工工资的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项目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换其成员,成员调换要经建设单位批准。各专业管理人员须具有上岗资格证,施工单位及其重要分项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按规定设专职质检员,其他分包单位可设兼职质检员。
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土建和安装)、技术员(土建和安装)、质检员(土建和安装)、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现场必须设土建质检员和安装质检员,负责日常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四)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的质量目标规划和主要施工方案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后及时编制《项目质量计划》《施工试验方案》《钢筋工程施工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等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并严格执行。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图纸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材料。
(七)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工程的质量验收(包括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要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要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正式验收前24小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有关合格的资料,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经施工单位进行“三检”后的验收项目,在建设单位、监理检查或验收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的有权不予验收,同样情况出现二次以上的,建设方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员并进行经济处罚。建筑物在开槽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及监理方提供《放线记录》,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复核签字认可后方可开挖。
(八)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合格签字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直至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九)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在监理部门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
(十)施工单位要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将施工方案落实到技术交底上,对于比较复杂的或难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首次施工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有关人员、操作人员的书面技术交底,监理单位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施工单位要建立“样板开路制度”,分不同的施工阶段制定详细的样板计划,并报监理部门认可后实施,重要分项工程报建设单位验查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先行完成样板层或样板间,统一做法,并得到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认可后,方可大面积展开作业,其标准不得低于样板的质量标准。
(十二)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对关键工序、特殊部位设立质量控制点,建立质量预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施工单位要坚持质量否决制度,对不合格或有质量问题的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处理或返修,杜绝不合格分项工程流入下道工序。
(十三)施工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技术、安全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施工资料要与施工形象进度同步,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上报一套完整的资料给建设单位。因资料不齐全,造成工期延误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处理,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十四)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整改通知后2小时内开始整改,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如有特殊原因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提出,经允许后方可延期。
(十五)如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所建房屋面积与施工图不符,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与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如:建施图与结施图不符,尺寸错误,照图施工房屋使用功能明显不合理等)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如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而造成返工与工期延误,一切损失概由施工单位承担。
(十六)所有进场材料均需提供材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报审,各种材料每次进场必须提前2小时上报甲方、监理;坚决执行程序验收制度,经建设单位、监理及施工方代表现场共同验收,并填报材料进场确认表,要求送检的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共同取样,经当地质量监督站认可的试验室检验合格后方能应用于现场,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材料的送检试验工作,并保留相应的记录,若因未及时送检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十七)施工单位现场需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前,必须向监理方提交混凝土或砂浆施工配合比文件,并在搅拌机旁挂施工配合比牌匾,设立专人计量监控,监控人员不得离开搅拌现场,监理随时现场抽查,一旦发现搅拌配合不合格,则视为质量事故,除责令其返工外,并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
(十八)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必须签订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要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十九)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预留施工单位工程总价款5 %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
(二十一)在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工程无质量问题后建设单位将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管理措施
(一)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他人或违法分包的,要求立即改正,并视具体情况对违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要求立即改正,并视情况予以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立即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设计单位未按照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
3、设计单位未及时对设计文件的设计缺陷或其他问题作出处理的;
4、现场服务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有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的。
(四)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1、监理单位驻工地监理人员未经允许随意调动的;
2、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违背规范、标准的,降低工程质量的;
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4、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或介绍他人分包施工的;
5、因监理单位原因造成工序未验收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6、监理单位未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或未及时进行过程验收,对工程质量管理和进度管理造成影响的;
7、有其他影响工程质量行为的。
(五)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求限期改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经济处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整修;情况严重的,要求停工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不予计算工程量。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2、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在施工中不按配合比搅拌的;
4、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5、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不按照验收程序进行过程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7、建筑材料检测、复检弄虚作假的;
8、不执行“样板开路的”;
9、对于监理或其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未按时整改的;
10、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隐患隐瞒不报的;
11、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造成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12、现场管理人员不服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管理的;
13、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六)建设单位发现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各专业管理人员存在以下问题时,有权终止该人员在该工程的工作,并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
1、不能履行有效的现场管理职责,致使政令不通,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
2、违反管理制度被处罚三次(含三次)以上的管理责任人;
3、工作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不过硬,造成不良管理和质量后果的;
4、不服从统一管理,现场违章指挥造成不良后果的。
5、施工单位多次不按合同约定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建设单位有权勒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有权将其立即清除出场。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差,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其人员的相关责任。
(七)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做好以下监督检查工作
1、对监理单位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1)检查监理单位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落实质量控制人员;
(2)检查监理单位监理准备工作质量;
(3)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手段、落实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4)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监理程序、监理办法是否满足质量管理要求并实施到位。
2、监督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1)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计划;
(2)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文件,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有可靠的技术保障措施;
(4)审查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满足质量要求的能力,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
(5)监督检查在工序施工过程中人员、施工机械、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等状态,保证其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
(6)审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等的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7)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如: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及试验报告、产品技术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及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记录。
(八)对工序的质量控制
1、监理单位审核由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工序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等)、工序交接检查(自检)、隐蔽检查等记录。隐蔽工程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签认,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方可隐蔽。
2、对于重要及特殊结构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与控制,确保使用材料及工艺过程的质量。
3、对于施工难度大的工程结构或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施工部位,监理单位进行跟踪检查,确实做到万无一失。
4、对于监理单位提交的《事故报告》、《质量缺陷处理结果及检验报告》进行检查,严重的应报建设单位领导签认。
5、建设单位将不定期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相违背,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实施。